高测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03-05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
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
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
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
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
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低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
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非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
1、若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缺额由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
2、若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非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人
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达到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则缺额由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四)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则对上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选举
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低
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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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