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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03-05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行
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其他股东中未包含公司关
联人的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视
同公司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对外财务资助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长审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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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由业务部门提交财务资助相
关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财务资助的金额;
    (四)担保方式;
    (五)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要还款来源;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
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
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
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被资助方提供担保措施。


             第四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财务资
助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助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财务资助合同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财务资助期间内被资助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
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
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资助人破产案件后,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
财产分配。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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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资助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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