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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剑智能: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1-10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和《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1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
 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低于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在 60
日内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2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上述“直
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人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3
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上述所称“确定提名”,系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
 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
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 30 日内由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
 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连
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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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半数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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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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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证券部牵头负责做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公司有关
 部门在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全体独立董事充分提供相关资料;如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需要补充的,独立董事可以在收到材料后两日内要
 求公司补充提供材料,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补充提供。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独立董事可以在收到材料后两日内要求公司补
充提供材料,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补充提供。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7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年度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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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
有效沟通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
书可以指定证券部人员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有关公司证券方面的日常事务、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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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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