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 奥北路 909 号海信龙奥九号 1 号楼 19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前 20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571,74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8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047,6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6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24,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1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5,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61,5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8%;反对 205,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2%;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2、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3,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0%;反对 144,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0%;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3、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3,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0%;反对 144,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0%;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23,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0%;反对 144,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0%;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90,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1%;反对 77,1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8%;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463,85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533%;反对股数 77,1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12%;弃权股数 4,33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 6、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4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98,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6%;反对 251,0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8%; 弃权 22,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271,65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114%;反对股数 251,0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354%;弃权股数 22,65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32%。 7、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4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91,4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51%;反对 261,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3%; 弃权 18,3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92,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69%;反对 174,6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1%;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366,403 股,占出席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46%;反对股数 174,62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99%;弃权股数 4,33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 9、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25,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8%;反对 242,1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2%; 弃权 4,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298,89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060%;反对股数 242,13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985%;弃权股数 4,33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 1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145,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99%;反对 426,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同意股数 118,9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187%;反对股数 426,37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81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各候选人获得票数及当选情况如下: 11.01、选举吴耀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51,097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4 票。 11.02、选举张小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51,095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2 票。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03、选举沈长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51,117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44 票。 11.04、选举徐慧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51,089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16 票。 11.05、选举李天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51,098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5 票。 11.06、选举张贻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48,700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1,327 票。 12、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各候选人获得票数及当选情况如下: 12.01、选举陶然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51,121 票,中 小投资者股东 33,748 票。 12.02、选举王玉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51,100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7 票。 12.03、选举孙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得票数 33,051,101 票, 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8 票。 13、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 的议案》 本议案实施累积投票,各候选人获得票数及当选情况如下: 13.01、选举孙东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得票数 33,051,102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9 票。 13.02、选举刘延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得票数 33,051,093 票,中小投资者股东 33,720 票。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