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玛智控: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2024-02-28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TMIC/ZD/ZL--1-7C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 4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7
第四章 附 则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审计体系,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之有效性的监督以及对财务信息的审计,维护
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 3 名,全体成员应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并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委员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适
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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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选举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未满足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及第六条的
规定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
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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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
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
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
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通过的决定及建议,除
非汇报该事项与审计委员会的一般职责有冲突,或受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的限制不得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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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合规部、资产财务管理部等依据各自的部门职责
与分工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
(包括审计委员会在研究讨论过程中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
构)的联络,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
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下述主体可以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
(三)2 名以上委员提议。
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遇有
紧急事项,可随时发出通知,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向全体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会议地点、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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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内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可以采
用电话、视频等方式为委员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委员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盖章,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人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对受托
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存在
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该事项的表决,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对需经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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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
票表决,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如果委员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上不能对审议意见即时签字,可先口头发表意见并应尽快履行书面
签字手续,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意见相一致。会议
作出的审议意见,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审计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应事先征得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审
议的事项及达成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各委员提
出的任何顾虑及委员所表达的不同意见。会议记录初稿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全体委员审阅,要求对记录作出修订补
充的委员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其修改意见。
全体出席会议委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作为公司档案,依
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查阅通知,应将上述记录在合理时间内
提供查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获取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务。如有必
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
立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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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经常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
络。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审计委员会及时提供充足、适当的资料,
以协助其作出知情的决定。审计委员会及委员在其认为需要时可作
出进一步调查,自行独立接触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合规部、资产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与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审计委员会,共同做好审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二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
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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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
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
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
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
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
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泄露内
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过
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及修改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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