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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玛智控: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2024-02-28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TMIC/ZD/ZL-Ⅰ-2-3B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 7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 15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19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20
第八章   附 则 .............................................................. 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
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1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处
理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
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
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
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
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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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
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
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
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
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
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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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
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
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
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
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
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
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


                                4
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
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
时更正。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
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通过后
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关备案,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予以披露。
若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
行备案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
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
事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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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
控股、全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实际控制人;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
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第二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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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7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
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
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
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
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
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
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
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
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
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
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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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司研发投入较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变化情况;
   (十一)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及针对核
心技术人员及其他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情况等信息;
   (十二)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情况;
   (十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情况及影响;
   (十四)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科研实力和成果;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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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情况;
   (八)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情况及影响;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
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
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1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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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
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
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
或者澄清。
    上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4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
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
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
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
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
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
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和本公司经

                               15
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
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上交所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
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
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
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
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寄送股东和董事、监事的文字材料,报董事会秘书
审阅后寄发,并应编号送达。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该信息,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
文稿,经董事会审核后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
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16
人员应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通过 OA 系统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
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
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3.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
宣传性信息文稿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进行授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


                             17
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后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
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信息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责任的
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
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息的人
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


                            18
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
调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
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科创
板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
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

                               19
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
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
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
表》(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附

                               20
件 2)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3),
并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资料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和资料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型和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七)监管机构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
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
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21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通过
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
部审核程序,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
度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
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科创板上市
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

                            22
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23
附件 1: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事项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知情人是否已全部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
                                    签署《信息披露暂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是 否                           是 否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知情人登记表》
                                    人保密承诺书》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                   申请部 门/公司分
人签字                              管领导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申请日期:                       登记日期:




                               24
附件 2: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名称:                 ,作为北京天玛智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规定及要求;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负有保密义务,承诺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之
前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有义务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后,及时、主动填报《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被泄露,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年   月    日


                             25
  附件 3: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事项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披露的期限:
      姓名/                     与公司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情   知情   知情
序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登记人 登记日期 备注
      名称                      关系       部门    岗位    日期   地点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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