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海德 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232 号)批复,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 “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主 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浙海德曼本次发行过程及 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浙海德曼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发行定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浙海德曼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4 年 2 月 27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48.20 元/股。 1 2024 年 2 月 29 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 54.49 元/股。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末的股本数为基础,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 元(含税)并转增 4 股。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附生效条件 的股份认购合同,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作相应 调整。 2024 年 7 月 28 日,根据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约定的方法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作 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8.49 元/股。 (三)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3,596,259 股,未超过公司股东 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 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四)发行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及缴款情况,并严格按照 《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本次发行对象 2 最终确定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兴月、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 6 名投资 者。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62,076 75,520,305.24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4,130 34,799,963.70 3 杨兴月 337,748 12,999,920.52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2,501 5,099,963.49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9,902 4,999,927.98 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9,902 4,999,927.98 合计 3,596,259 138,420,008.91 (五)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8,420,008.91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2,602,637.97 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135,817,370.94 元。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 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六)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 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浙海德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 行对象、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的董事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就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和面 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基准日、发行 价格及定价原则、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对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进行了延长授权,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公司 2024 年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2、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预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预案的修订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和具体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 宜。 根据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根据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调整及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签订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批准程序 2024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海德曼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4〕81 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4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4 监许可〔2024〕123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T 日)上午 9:00 询价前,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 销商)共计收到 45 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书。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 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 152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包括 截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关联关系)、其他符合《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5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1 家证券公司、13 家保险机构以及上述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45 名投资者。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 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送的《认购邀 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 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 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询价对象认购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2024 年 2 月 29 日(T 日)上午 9:00~12:00, 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 15 份申购报价单,所有申购 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核查,15 名申购对象中有 4 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另外 11 名申购对象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 证金。上述 15 名申购对象均已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了无关联关系承诺, 且均已在民生证券处完成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的要求,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已全部完成备案。 5 有效申购价格区间为 48.22 元~62.99 元,有效申购金额为 42,260 万元。民 生证券与发行人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簿记建档。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 12:00,上述 11 名申购对象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共计 1,100 万元,除证券投资基 金以外的投资者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缴纳了保证金。此外,阳靓、苏州 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后未按约定提交《申购报价单》。未 获配及缴纳保证金但未报价投资者的保证金均已按约定原路退回。 投资者的各档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否有效 序号 发行对象 类别 (元/股) (万元) (万元) 申购 51.00 6000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50.00 8000 无需 是 49.00 8000 2 吴健 自然人 48.50 2000 100 是 3 徐雪琴 自然人 60.00 800 100 是 4 俞越蕾 自然人 56.00 2000 100 是 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55.00 500 100 是 57.09 510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53.29 750 无需 是 49.50 1020 7 徐毓荣 自然人 51.58 500 100 是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 8 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 其他 55.10 500 100 是 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江西大成资本管理有限公 9 其他 49.01 500 100 是 司 10 谢似玄 自然人 53.33 1000 100 是 11 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53.33 1000 100 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54.66 500 12 证券公司 100 是 司 49.08 1600 55.11 3480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52.49 7270 无需 是 49.36 10950 55.02 1300 14 杨兴月 自然人 52.12 2300 100 是 48.22 3500 62.99 2700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 58.89 5270 无需 是 54.49 8390 合计 1,100 - 经核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上述参与申购的 15 名申购对 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其 6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均已 在民生证券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 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全部完成备案。 (三)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按照申购价格优先、申 购价格相同则按申购金额优先、申购价格和申购金额均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优先 的原则(上述原则以下简称“优先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 获配金额以及获配数量。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以上配售原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内容包 括本次发行的最终数量和发行价格、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数量和应缴 纳的款项等。 (四)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1、竞价获配情况 根 据 2024 年 2 月 29 日 本次发行 的竞价结果,本 次发行的 股票数量 为 3,145,898 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54.49 元/股。 发行对象确定为 9 名,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俞越蕾、杨兴月、徐雪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 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除息、除权事项调整前,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85,948 75,520,306.52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8,649 34,799,984.01 3 俞越蕾 367,039 19,999,955.11 4 杨兴月 238,575 12,999,951.75 5 徐雪琴 146,815 7,999,949.35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595 5,099,991.55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759 4,999,947.91 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759 4,999,947.91 7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 9 91,759 4,999,947.91 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合计 3,145,898 171,419,982.02 根据除息、除权事项的调整,本次发行的获配股票数量调整为 4,453,619 股, 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 38.49 元/股。 除息、除权事项调整后,本次发行的获配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62,076 75,520,305.24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4,130 34,799,963.70 3 俞越蕾 519,614 19,999,942.86 4 杨兴月 337,748 12,999,920.52 5 徐雪琴 207,844 7,999,915.56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2,501 5,099,963.49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9,902 4,999,927.98 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9,902 4,999,927.98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 9 129,902 4,999,927.98 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合计 4,453,619 171,419,795.31 2、最终配售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向上述 9 家发行对象发出 《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认购资金。获配投资者俞越蕾、 徐雪琴、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 基金未能按时缴纳认购款,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取消其配售资格,上述 3 家投资者的申购保证金 合计 300 万元归发行人所有。除前述投资者外,其他获配投资者均已按照《缴款 通知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最终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62,076 75,520,305.24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4,130 34,799,963.70 6 3 杨兴月 337,748 12,999,920.52 6 8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2,501 5,099,963.49 6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9,902 4,999,927.98 6 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9,902 4,999,927.98 6 合计 3,596,259 138,420,008.91 -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6 名,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杨兴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上交所报送 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 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五)获配对象的出资来源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合同》以及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 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申购保证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补缴的 认购款项的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 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关于私募基金备案及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全部发行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涉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用于申购的产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完成备案。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上述公司以其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兴月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 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上述 6 名发行对象均已在民生证券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其中:诺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专业投资者。杨兴月为普通投资者,其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 C4 级。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民生证券相关制度,本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级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经对投资者提供 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 《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 和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认为本次发行风险等级与投 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相匹配。 (七)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向前述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浙江海德 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024 年 9 月 1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4〕392 号),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止,保荐人(主承 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浙海德曼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 138,420,008.91 元。 2024 年 9 月 18 日,民生证券在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 了认购股款。 2024 年 9 月 1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10 (天健验〔2024〕391 号),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 14 时止,发行人向 6 名投资者发行 3,596,259 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38.49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8,420,008.91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602,637.9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35,817,370.94 元,其中新增注册 资本人民币 3,596,259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132,221,111.94 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 验资和投资者核查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4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海德曼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4]81 号),上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进行了公告。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就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项申请的审核意见,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进行了公告。 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进行 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还将督导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 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发行 正式结束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 11 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上交所颁布的《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 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 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 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粘世超 叶云华 法定代表人: 顾伟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