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晶: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12-31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9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9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 11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2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12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2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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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晶”“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上海合晶提供有关
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上海合晶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
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海合晶提供,上海合晶
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上海合晶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
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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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海
合晶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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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上海合晶、本公司、公司、上
指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合晶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限制性股票 指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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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上海合晶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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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
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合晶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
《关于核实<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
托,独立董事彭协如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上
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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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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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40.0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31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1.3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
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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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第 占本激励计
二类限制 划拟授出全 占授予时公司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 部权益数量 总股本的比例
量(万股)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刘苏生 董事长 中国 10.00 3.33% 0.0150%
毛瑞源 副董事长 中国台湾 18.00 6.00% 0.0270%
中国台湾
焦平海 董事 15.00 5.00% 0.0225%
美国
邰中和 董事 中国台湾 10.00 3.33% 0.0150%
总经理、核心技
陈建纲 中国 30.00 10.00% 0.0451%
术人员
董事会秘书、财
庄子祊 中国台湾 15.00 5.00% 0.0225%
务总监(代)
钟佑生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台湾 25.00 8.33% 0.0376%
吴泓明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台湾 17.00 5.67% 0.0255%
高璇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12.00 4.00% 0.0180%
邹崇生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4.00 1.33% 0.0060%
尚海波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4.00 1.33% 0.0060%
林建亨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台湾 3.00 1.00% 0.0045%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77.00 25.67% 0.1157%
(19 人)
合计 300.00 100.00% 0.4508%
注: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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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上海合晶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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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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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并同意以 11.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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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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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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