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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致软件: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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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致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衫路 308 号(陆家嘴智慧谷 T6 栋)五楼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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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4,891,0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98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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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04,351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1%;反对 93,03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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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04,351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1%;反对 93,03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87,14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反
对 103,9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93,45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3%;反对 103,92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87,14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反
对 103,9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3,1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
对 27,9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69,441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8%;反对 27,94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3,1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
对 27,9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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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69,441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8%;反对 27,94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04,351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1%;反对 93,03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2,8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
对 28,20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3、 逐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3.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3.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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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94,863,1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
对 27,9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3.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3,13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
对 27,94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3.05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3.06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3.07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企业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98,04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
对 93,0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5、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787,14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4%;反
对 103,9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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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93,45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3%;反对 103,92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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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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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栋梁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孙矜如


                                                                                          202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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