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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海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11-28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本
   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拟
   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0.00 万股,约占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
   司股本总额 14,242.5592 万股的 2.4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0.00
   万股,约占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42.5592 万股的 1.97%,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70.00 万股,约占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42.5592 万股的 0.4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向 74 名激励对象以 50.00 元/股的价格首次授予 2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26 名激励对象以 65.00 元/股的价格首次授予 329.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向 42 名激励对象以 65.00 元/股的价格授
予预留的 7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公司已完成部分股票的上市流通工作。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向 55 名激励对象以 50.00 元/股的价格首次授予 2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以 50.00 元/股的价
格授予预留的 5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向 5 名激励对象
以 49.70 元/股的价格授予预留的 1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公司已完成部分股
票的上市流通工作。
    (三)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向 127 名激励对象以 80.00 元/股的价格授予
23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2 名激励对象以 90.00 元/股的价格授予 53.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向 57 名激励对象以 90.00 元/股的价格授
予 62.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目前该部分股票暂未上市流通。

  (四)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向 177 名激励对象以 16.60 元/股的价格授予 6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向 35 名激励对象以 16.60 元/股的价格授予
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该部分股票暂未上市流通。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四、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0.00 万股,约占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42.5592 万股的 2.4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0.00 万股,约占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42.5592 万股的 1.97%,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70.00 万股,约占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42.5592 万股的 0.4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20.00%。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
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
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0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510 人的 9.80%,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芯海科技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先生的女儿卢菁女士。卢菁女士为公司
业务骨干,对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
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卢菁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
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第二类限   占本激励计划   占 2024 年 11 月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全部权   26 日公司股本
                                         (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杨丽宁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2.86%           0.07%
                董事、副总经理、董
 万巍    中国   事会秘书、核心技术       10.00           2.86%           0.07%
                      人员
郭争永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2.86%           0.07%

谭兰兰   中国      董事、财务总监         8.00           2.29%           0.06%

 齐凡    中国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8.00           2.29%           0.06%

柯春磊   中国           董事              8.00           2.29%           0.06%

乔爱国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           1.14%           0.03%

                小计                     58.00          16.57%           0.41%

二、其他激励对象
卢菁(业务骨干,实际控制人之女)        6.00           1.71%          0.04%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16.00         61.71%          1.52%
          (共 42 人)
   首次授子部分合计 (50 人)          280.00         80.00%          1.97%

            预留部分                   70.00          20.00%          0.49%

              合计                     350.00         100.00%         2.46%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

    2、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
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
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
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7.00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7.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
37.0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36.62元/股,本
次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01.05%。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37.38元/股,本
次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8.99%。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35.62 元/股,
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03.88%。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33.48 元/股,
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10.53%。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相同。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9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增长率不低于 30%。
股票及预留授予的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若预留                         增长率不低于 60%。
部分在公司 2025 年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7 年营业收入
                            第三个归属期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增长率不低于 90%。
    前授予)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8 年营业收入
                            第四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120%。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6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7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归属期
股票(若预留部分在                         增长率不低于 90%。
公司 2025 年第三季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8 年营业收入
                            第三个归属期
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增长率不低于 120%。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9 年营业收入
                            第四个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15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归属
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归
                     100%           100%        80%           0%            0%
   属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
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
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202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0%、90%、120%、150%;该业绩指标的
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
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
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
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
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
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需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如有)。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
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薪酬委员会需就激
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
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芯海科技股票缩
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 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芯海科技股票缩为n股
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
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
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
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
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
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
理性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
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8.40 元/股(2024 年 11 月 27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4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
限);
    3、历史波动率:19.42%、16.00%、16.49%、15.91%(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
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4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5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80.00万
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624.93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
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
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12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全部权益,则2025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
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1,624.93        740.82         462.70         288.09         133.32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
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
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
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
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
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
票权等。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
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9、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
位要求,部分岗位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
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
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
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约束条件以公司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
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
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归属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
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
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
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
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
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之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由公司取消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
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
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