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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合光能: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天合光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01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王哲、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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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内容
联系电话                                    021-3896651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99
注册资本                                2,179,364,506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 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纪凡
实际控制人                                     高纪凡
联系人                                          吴群
联系电话                                    0519-8158882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9 日;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时间为:2021 年
                                            9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本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尽职推荐工作    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
                   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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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推荐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度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
况
                        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合规性的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
                        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
                        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31,006.26 万元,
                        投资于铜川光伏发电技术领跑基地宜君县天 250MWp 光伏发电项
                        目、年产 3GW 高效单晶切半组件项目、研发及信息中心升级建设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29,675.01 万元,节余募集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 2,024.86 万元已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情况                    余额为 0 元(含已结算利息)且已全部注销。
                            发行人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净额为 520,909.10 万元,投资于盐城年产 16GW 高效太阳能电池
                        项目、年产 10GW 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宿迁二期 5GW)、宿迁
                        (三期)年产 8GW 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盐城大丰 10GW 光伏
                        组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总额人民币 521,280.13 万元,节余募集资金 287.54 万元已永久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0 元(含已结算利
                        息)且已全部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股东大会情况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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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2020 年 6 月-2023 年 12 月,保荐人对发行人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解禁、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年报问询函
见情况                   回复、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44 次,未发表非
                         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
询、安排约见、报送文     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23 年 12 月 8 日,因顾培培先生工作变动,
                                        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人委派岳阳先生接替顾
                                        培培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
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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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
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天合光能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天 23 转债)尚在持续督导期,且转股尚未完成,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天合光能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
将继续对天合光能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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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
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哲            岳   阳




    法定代表人(签字页):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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