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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鹏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核查意见2024-08-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
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鹏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康鹏科技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一)情况概述

    公司的参股公司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硝康鹏”)为满
足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向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
简称“住友银行”)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9,000.00 万元贷款额度,中央硝子为上
述贷款本金、利息、损害金及其他根据贷款合同承担的全部债务(以下简称“融
资担保合计金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衢州康鹏化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康鹏”)合计持有中硝康鹏 40%的股权,公司拟按照
其在中硝康鹏的持股比例就融资担保合计金额的 40%向中央硝子提供相应的反
担保。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中央硝子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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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687886425K
    法定代表人      一濑元嗣
     注册资本       1,800.00 万美元
     成立时间       2009 年 4 月 27 日
     注册地点       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春城路 20 号
                    三氟甲磺酸、2-(R)-氟丙酸甲酯、电解液生产、销售;三正丁
     经营范围       胺、甲基磺酰氟、三氟甲基磺酰氟、三氟甲磺酸钾、氟化钠(副
                    产)、废硫酸回收。(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占比(%)
                    中央硝子株式会社                       1,080.00              60.00
     股东情况       衢州康鹏                                370.00               20.56
                    康鹏科技                                350.00               19.44
                             合计                          1,800.00             100.00

    与公司关系:中硝康鹏是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衢州康鹏合计
持有中硝康鹏 40%的股权。中硝康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担保、抵押、诉
讼与仲裁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中硝康鹏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资产总额                                 31,589.14                          29,447.74
 净资产                                   28,840.40                          26,814.90
 营业收入                                  8,347.41                          23,370.92
 净利润                                    2,025.50                            3,806.91

    注: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伙)审计,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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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中央硝子株式会社
 公司类型                      日本上市公司
 公司法人等编号                2500-01-003329
 总部                          山口县宇部市大字冲宇部 5253 番地
 公司成立的日期                1936 年 10 月 10 日

                                                                         单位:百万日元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4-6 月       2024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度
 资产总额                                    213,047                            214,404
 净资产                                      121,655                            120,050
 营业收入                                        34,830                         160,339
 净利润                                           3,136                          13,333

    注:日本财务年度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2024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度财务数
据已经审计,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4-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硝康鹏为满足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向住友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9,000.00 万元贷款额度,中央硝子为融资担保合计金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衢州康鹏拟按照其在中硝康
鹏的持股比例就融资担保合计金额的 40%向中央硝子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具体
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反担保合同为准。

五、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反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参股公司中硝康鹏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
支持其良性发展,债务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不会损害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反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29%,本次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董事会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就参股公司融资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是综合考虑参股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而作出的,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良性发展,解决其短期资金需求问题。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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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本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能够有
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反担保事宜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就参股公司融资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参股公司
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参股公司资产信
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
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 38,600.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3.87%和 11.71%。公司无逾期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就参股公司融资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
项是为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参股公司发展。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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