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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承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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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

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春华路 299 号(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天承会议室)召开。董

事长童茂军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

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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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3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9,130,77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5.705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20,109,3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896%。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9,240,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295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费维、财务负责人王晓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童茂军、董事、副总经理刘江波、董事章晓冬、独立董事杨

振国、独立董事蒋薇薇、监事章小平、监事李晓红、监事董进华通过视频通讯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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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陈凯、李博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 29,240,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6,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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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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