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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承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2024-09-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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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承科技”)股东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天承科技首发前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
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4 年 9 月 23 日,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
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
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
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440101MA5D3GPD3A
            (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12-26
主要经营
            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 53 弄 13 号 6 幢 N 区 225 室
场所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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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
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
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天承科技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
       (4)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上海青珣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
或者审批程序。
       2、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440300MA5FTBAU7A
              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09-12
主要经营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 768 号一层 112-20(承诺申报)
场所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经营范围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
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
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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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情形。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
       (2)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天承科技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4)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市睿兴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
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3、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360521MA37NC39XL
              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12-29
主要经营
              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创大厦
场所
              新材料行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
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
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情形。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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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天承科技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4)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6)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
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
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
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天承科技 2023 年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告,2024 年半
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
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天承科技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告,因此本
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天承科技出具的《说明函》,天承科技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天承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5
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天承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
(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
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
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
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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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