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承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9-25
证券代码:688603 证券简称:天承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0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9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14,534,232.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 5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382,76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7,379,026.55 元。截至 2023 年 7
月 4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2023]000411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内,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及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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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1)。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3 万吨用于高端印制线路板、显示屏等产业的
专项电子化学品(一期)项目”变更为“年产 30000 吨专项电子材料电子化学
品项目”及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珠海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天承化学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变更的两个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广东天承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广
东天承化学有限公司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并与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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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用途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号
广东天承化 年产 30000 吨专项电子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 120925367810000
学有限公司 料电子化学品项目 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广东天承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黄埔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30000 吨专项电子材料电子化学品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天承化学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925367810000
银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666 号
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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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文强、帖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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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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