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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精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2024-11-2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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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对参与江苏先
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
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
证协发〔2023〕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
                                                            法律意见书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


    3.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
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
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
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

                                  2
                                                                          法律意见书

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4
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1
          理计划(以下简称“先锋精科家园1号资管计划”)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2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3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临港”)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4       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荆岩泉”)
                                                              下属企业


    (一)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1. 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先锋精
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4年9月13日

   备案时间        2024年9月19日

   备案编码        SAPD70

 募集资金规模      5,87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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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实际支配主体


           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
       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
       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
       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
       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
       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
       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先锋精科
       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 投资人情况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持有比例(%)
 1          游利         董事长、总经理            2,130         36.29         高级管理人员
 2       XU ZIMING       董事、副总经理            500            8.52         高级管理人员
 3         杨丽华          财务负责人              480            8.18         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主席、制造部总
 4         管明月                                  320            5.45           核心员工
                               经理
 5         陈彦娥      监事、无锡先研总经理        300            5.11           核心员工
 6         季柳萍      加热器事业部负责人          300            5.11           核心员工


                                               4
                                                                               法律意见书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持有比例(%)
 7         贾坤良            工研部研发总监         200            3.41           核心员工
                       工研部项目规划与管理
 8         周红旗                                   200            3.41           核心员工
                               总监
 9         宋卫华             内审部负责人          200            3.41           核心员工
10          陆浩            无锡先研运营总监        200            3.41           核心员工
11          顾炎            靖江先捷运营总监        200            3.41           核心员工
12         翟子健             质量高级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13         张清林             厂务高级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YAP CHENG
14                      行政与体系副总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FEN
15          孙屹        科技项目合作部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16         谢雪梅           无锡先研财务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17          王晶              市场副总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靖江先捷厂务设备部经
18          洪伟                                    120            2.04           核心员工
                               理
                     合计                           5,870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靖江先捷指靖江先捷航空零部件有限公司,无锡先研指无锡先研新材科技有限公
       司,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顾问协议》、
       调查表等资料,经核查,参与本次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人均为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经核查,上述投资人均为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经理级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业务骨干,符合公司核心员工标准。其中,谢雪梅作
       为退休人员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无锡先研签署了退休返聘协议确立了劳务关系,
       XUZIMING、YAPCHENGFEN作为外籍员工与发行人签订了《顾问协议》确立
       了劳务关系。根据《顾问协议》及发行人于2024年8月23日披露的《江苏先锋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XU
       ZIMING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YAPCHENGFEN为发行人行政
       与体系副总经理,均为发行人员工。其余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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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
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 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员工参与公司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5.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6.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
诺函,以及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
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
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
泰资管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7.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高管、核心员工调查
表》、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书、华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函等材料,先锋精科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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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号资管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立管理计
划,其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使用贷款、发
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


    8.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
为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
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
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
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7
                                                             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
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
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华泰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 234 号

法定代表人   孙颖


                                         8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酒店管理【分支机构经营】;
            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字复印【分
            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分支机构
            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理服务【分支机
 经营范围   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
            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 100%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
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
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9
                                                              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
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
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华泰创新的书面承诺、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诺
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
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
                                                            法律意见书
    (六)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
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
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
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一)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
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
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11
                                                                         法律意见书
       (十四)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适合
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十五)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中微临港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微临港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 4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尹志尧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50 年 6 月 11 日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联网科技、数据科技、电子信息科领域内
                    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
                    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
经营范围            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售;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
                    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物联网
                    设备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
                    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服务(除专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金融);咨询策
                    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
                                                                           法律意见书
股东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中微临港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中微临港的控股股东为中微
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12.SH)(以下简称“中微公
司”)。中微临港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中微公司公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微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号                                                              (股)          (%)
1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3,483,533        15.05
2                   巽鑫(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80,996,822        13.04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2,939,937         5.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
4                                                               29,591,336         4.76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
5                                                               24,440,316         3.93
                           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
6                                                               16,117,546         2.59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
7                                                                9,721,241         1.56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867,231         1.27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000,000         1.13


                                        13
                                                                       法律意见书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号                                                          (股)          (%)
10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970,011         1.12
                        合      计                         309,127,973        49.75


     根据中微公司的公告信息,中微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因此,中微临港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中微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是一家以中国为基地、面向全
球的高端半导体微观加工设备公司。中微公司从事高端半导体设备及泛半导体设
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中微公司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基于在半导体设备制造产
业多年积累的专业技术,涉足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先进封装、LED 外延片生
产、功率器件、MEMS 制造以及其他微观工艺的高端设备领域,主要为集成电
路、LED 外延片、功率器件、MEMS 等半导体产品的制造企业提供刻蚀设备、
MOCVD 设备、薄膜沉积设备及其他设备。中微公司 MOCVD 设备在行业领先
客户的生产线上大规模投入量产,已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氮化镓基 LED 设备制
造商。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微公司资产总额 242.42 亿元,
净资产 181.74 亿元,2024 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 5.16 亿元。因此,中微公司系大
型企业。


     中微临港是中微公司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的中微临港产业化基地及中微
临港总部和研发中心,为中微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因此,中微临港为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


     (2)参与战略配售的历史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中微临港近年来作为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参与认购了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611.SZ)首次公开




                                        14
                                                               法律意见书

发行的股票,其控股股东中微公司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虹半
导体有限公司(688347.SH)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与发行人历史合作关系


    中微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主要向发行人采购半导体
设备精密零部件。发行人自设立时起即与中微公司开展密切合作,作为核心零部
件的重要供应商协助中微公司诸多设备经历了研发、定型、量产和迭代至先进制
程的完整历程。


    (4)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中微公司、中微临港签署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三方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拟在以下范围开展战略合作:

 “1、以零部件作为合作重心和载体,在半导体设备制造自主可控、先进制程领域持
续突破等方面开展深度战略合作。中微公司将:视先锋精科为关键零部件核心供应
商及战略发展重要支撑伙伴,倡导互惠互利及共同发展;依托双方已建立的长期合
作机制,在新设备研发涉及的零部件测试、验证需求及设备量产的零部件供应需求
上,积极向先锋精科提供邀约及共同研发机会;优先将先锋精科产品纳入中微临港
等智能工厂项目和精益管理规划之中。


 2、建立良好的产业信息传递机制。中微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与先锋精科相关的业务
信息渠道建设,建立畅通的晶圆厂-设备厂-零部件厂商信息传导和反馈机制,搭建产
业链沟通桥梁,将与零部件相关的客户设备使用需求或者诉求等信息及时有效地向
先锋精科传递,以便先锋精科及时跟进并配合中微公司更好地为设备使用者服务,
助力中微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在同等条件下,中微公司将优先采购先锋精科
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3、产业链赋能。中微公司凭借在刻蚀设备及MOCVD设备领域的技术和服务优势
,产品已成功进入了海内外半导体制造企业,形成了较强的客户资源优势,且随着
半导体制造环节向亚洲转移,相较于国际竞争对手,中微公司在地域上更接近主流
                                     15
                                                              法律意见书
客户,能提供快捷的技术支持和客户维护。与此同时,中微公司还在持续拓展泛半
导体设备产品,不断扩大产品覆盖优势,设备产品覆盖集成电路、MEMS、LED、
平板显示等不同的下游半导体应用市场。基于上述优势,中微公司可以将先锋精科
零部件产品的应用范围向更为广泛的客户及领域扩展,为先锋精科对接更多国际及
国内战略性资源,从而有利于各方共同发展。


    4、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将依托已有整
体资源,着力推进各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综上所述,中微临港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微临港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微临港的控股股东中微
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27,036股股份,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93%。中微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即2021年度、2022年
度、2023年度、2024年1-3月)前五大客户。除前述情况外中微临港与发行人及
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根据中微临港投决会相关决策文件,中微临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
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微临港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
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
中微临港提供的审计报告及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中微临港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16
                                                             法律意见书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微临港已就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17
                                                                      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
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拓荆岩泉


 1.主体信息


 根据拓荆岩泉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拓荆岩泉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法定代表人     徐鼎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3 月 21 日至 2053 年 3 月 20 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
经营范围       部件销售;销售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18
                                                                    法律意见书

     根据拓荆岩泉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拓荆岩泉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拓荆岩泉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拓荆岩泉
的控股股东为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72.SH)(以下简称“拓荆
科技”)。拓荆岩泉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拓荆科技公告信息,截至2024年6月30日,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号                                                            (股)       (%)
1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55,026,693      19.77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上海)科技成
2                                                           37,888,000      13.61
             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516,305       7.3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
4                                                           10,570,436       3.80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润扬嘉禾投资合伙企业(有
5                                                            5,551,528       1.99
                           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
6                                                            5,144,222       1.85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沈阳信息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信息产业创业投
7                                                            4,654,405       1.67
                         资有限公司
8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4,259,398       1.53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519,875       1.26


                                       19
                                                                     法律意见书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号                                                            (股)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
10                                                            3,067,102       1.10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    计                          150,197,964      53.95


     根据拓荆科技的公告信息,截至2024年6月30日,拓荆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国
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5,026,69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77%,拓荆科技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拓荆岩泉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拓荆科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端半导体薄膜设备
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重点聚焦半导体薄膜沉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
目前,拓荆科技已经形成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沉积(PECVD)设备、原子层
沉积(ALD)设备、次常压化学气相沉积(SACVD)设备和高密度等离子体化
学气相沉积设备(HDPCVD设备)及超高深宽比沟填充CVD薄膜设备系列产品,
在集成电路逻辑芯片、存储芯片制造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此外,拓荆科技推出
了应用于晶圆级三维集成领域的混合键合设备(Hybrid Bonding)系列产品。截
至2024年6月30日,拓荆科技资产总额124.73亿元,净资产45.61亿元,2024年上
半年实现净利润1.22亿元。因此,拓荆科技系大型企业。


     拓荆岩泉是拓荆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围绕拓荆科技供应链的上游零部件
和材料进行布局和投资,解决供应链安全问题,帮助拓荆科技完成强链、补链的
布局,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参与战略配售的历史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拓荆岩泉的控股股东拓荆科
技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88409.SH)、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611.SZ)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

                                      20
                                                             法律意见书

    (3)与发行人历史合作关系

    拓荆科技自 2022 年起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主要向公司采购匀
气盘等半导体设备关键工艺部件。发行人与拓荆科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
关系,致力于协助拓荆科技向先进制程迈进。


    (4)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拓荆科技、拓荆岩泉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三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以零部件作为合作重心和载体,在薄膜沉积等半导体设备的研发与生产
过程持续突破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拓荆科技将:视先锋精科为关键零部件核心
供应商之一,倡导互惠互利及共同发展;积极推动与先锋精科在新产品的开发、
新技术上的合作,在促进先锋精科产品质量与产品性能的不断提升的同时也进一
步提高拓荆科技自身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


    2、国内市场深耕合作。拓荆科技设备产品的量产应用及销售规模稳步提升,
是国内专用量产型PECVD、ALD、SACVD、HDPCVD、超高深宽比沟槽填充CVD
及键合设备的领军企业,薄膜系列产品持续获得客户的批量订单,量产应用规模
持续扩大,新推出的超高深宽比沟槽填充CVD和键合系列产品均通过客户验证,
实现了产业化突破,国内市场销售规模不断提高且在手订单充足,业务持续增长
的基础坚实深厚。基于上述优势,先锋精科将为拓荆科技提供相关产品和配套服
务,共同深耕国内市场。


    3、供应链保障合作。拓荆科技将与先锋精科的合作关系提升到协同合作、
创新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对先锋精科的战略支持。在供应链管理体系
的持续优化中,拓荆科技合理规划采购体量及进度,与先锋精科充分互动,共同
提高供应链协同性及响应能力,以确保部件供给匹配机台生产需求。




                                  21
                                                               法律意见书

    4、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将依托已
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综上所述,拓荆岩泉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拓荆岩泉的确认,拓荆岩泉的控股股东拓荆科技为发行人2022年度、
2023年度、2024年1-3月的前五大客户,除上述情形外,拓荆岩泉与发行人及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拓荆岩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拓荆岩泉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拓荆岩泉提供的2023年《审计报告》及《资信证明书》,拓荆岩泉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拓荆岩泉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22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
配售情形。




                                  23
                                                             法律意见书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50,595,000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119,000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2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
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
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


    3.参与规模


    (1)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规模


    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资管管理的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5,870.00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实施细则》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5,059,500股。


    因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
购数量进行调整。
                                   24
                                                                                法律意见书

       (2)保荐跟投参与规模


       根据《实施细则》,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
  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华 泰 创 新 初 始 跟 投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5% , 初 始 跟 投 数 量 为
  2,529,750股。因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对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规模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本次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2,900万元。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1       中微临港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1,900
 2       拓荆岩泉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000
                                合计                                              2,900
      注 1:上表中“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的上限。
      注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
  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25
                                                                      法律意见书

       (4)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承诺认购股数/金额(预计)
         先锋精科家园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不超过 10%,即 5,059,500 股,
 1
         1 号资管计划       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且不超过 5,870 万元
 2         华泰创新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不超过 5%,即 2,529,750 股
 3         中微临港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不超过 1,900 万元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4         拓荆岩泉                                        不超过 1,000 万元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不超过 20%,即 10,119,000 股


       本次共有4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10,119,000股,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
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
始计算。


       先锋精科家园1号资管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
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26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
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
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和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
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战略配售
对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
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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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
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
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先锋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华
泰创新、中微临港、拓荆岩泉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
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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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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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俊伟




                                                          周怡萱




                                                          黄佳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