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精科”、“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 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4〕1325 号文同意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 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 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5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 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上证 发〔2024〕11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 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 销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4〕237 号)(以下简称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 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分类 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保荐人(主 承销商)针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1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4 年 8 月 16 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 2024 年第 2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20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江苏先锋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4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25 号),同意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先锋精科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5,059.5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0,119,000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 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 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2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华泰创新”) 华泰先锋精科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2 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 12 个月 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园 1 号资管计划”)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 12 个月 3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简称“中微临港”)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2 个月 4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拓荆岩泉”)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4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3 根据《实施细则》,华泰创新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2%至 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华泰创新初始跟投比例预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2,529,750 股。 因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华 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先锋精科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不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即 5,059,500 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 不超过 5,870 万元。 因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家园 1 号资管计 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家园 1 号资 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华泰创新与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配售数量与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 差额将首先回拨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4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2,900 万元,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上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万元) 1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1,900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2 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 1,000 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2,900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 4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0,119,000 股 (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华泰创新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82819692A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孙颖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5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 234 号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 制品销售;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 机构经营】;打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范围 会议及展览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 营】;票务代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 5 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人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其 100%股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华泰创新。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 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 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因此,华泰创新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泰创新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 诺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6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 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 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 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 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一)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 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 7 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 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四)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适合 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十五)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先锋精科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备案日期:2024 年 9 月 19 日 备案编码:SAPD70 募集资金规模:5,870.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8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1 游利 董事长、总经理 2,130 36.29 高级管理人员 2 XU ZIMING 董事、副总经理 500 8.52 高级管理人员 3 杨丽华 财务负责人 480 8.18 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主席、制造部总经 4 管明月 320 5.45 核心员工 理 5 陈彦娥 监事、无锡先研总经理 300 5.11 核心员工 6 季柳萍 加热器事业部负责人 300 5.11 核心员工 7 贾坤良 工研部研发总监 200 3.41 核心员工 工研部项目规划与管理 8 周红旗 200 3.41 核心员工 总监 9 宋卫华 内审部负责人 200 3.41 核心员工 10 陆浩 无锡先研运营总监 200 3.41 核心员工 11 顾炎 靖江先捷运营总监 200 3.41 核心员工 12 翟子健 质量高级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13 张清林 厂务高级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YAP CHENG 14 行政与体系副总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FEN 15 孙屹 科技项目合作部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16 谢雪梅 无锡先研财务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17 王晶 市场副总经理 120 2.04 核心员工 靖江先捷厂务设备部经 18 洪伟 120 2.04 核心员工 理 合计 5,87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 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靖江先捷指靖江先捷航空零部件有限公司,无锡先研指无锡先研新材科技有限公 司,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②公 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经 理级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业务骨干。根据公司确认, 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保荐人(主承销商)、见证律师核查,家园1号资管 9 计划份额持有人谢雪梅作为退休人员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无锡先研签署了退休 返聘协议确立了劳务关系,XU ZIMING、YAP CHENG FEN作为外籍员工与发行 人签订了《顾问协议》确立了劳务关系。根据《顾问协议》及发行人于2024年8 月23日披露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注册稿)》,XU ZIMING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YAP CHENGFEN为发行人行政与体系副总经理,均为发行人员工。其余份额持有人 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2)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员工参与公司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华泰先锋精科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 有); ③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 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④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⑤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 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 利; ⑦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10 ⑧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 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 为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已完成备 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关联关系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 1 号资管 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 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除此之外,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出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家 园 1 号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管作为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管 理人就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11 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 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 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 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2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91310000MA1H33JQ23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尹志尧 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 4168 号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 营业期限至 2050 年 6 月 11 日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物联网科技、数据科技、电子信息科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 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 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 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真空器件 营业范围 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物联网设备 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管理;知识产 权服务(除专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除金融);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礼仪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微临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微临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3 根据中微临港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持有中微临港 100%的股权。 中微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012.SH),根据 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微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3,483,533 15.05 2 巽鑫(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80,996,822 13.04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2,939,937 5.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4 29,591,336 4.76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成电 5 24,440,316 3.93 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 6 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16,117,546 2.59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 7 9,721,241 1.56 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混 8 7,867,231 1.27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 9 7,000,000 1.13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10 6,970,011 1.12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09,127,973 49.75 根据中微临港的股权结构,中微公司持有中微临港 100%的股权,为中微临 港的控股股东。 经核查中微公司的公告信息,中微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因此,中微临港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中微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012.SH),是一 家以中国为基地、面向全球的高端半导体微观加工设备公司。中微公司从事高端 半导体设备及泛半导体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中微公司瞄准世界科技前沿, 14 基于在半导体设备制造产业多年积累的专业技术,涉足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先 进封装、LED 外延片生产、功率器件、MEMS 制造以及其他微观工艺的高端设 备领域,主要为集成电路、LED 外延片、功率器件、MEMS 等半导体产品的制 造企业提供刻蚀设备、MOCVD 设备、薄膜沉积设备及其他设备。中微公司 MOCVD 设备在行业领先客户的生产线上大规模投入量产,已成为世界排名前列 的氮化镓基 LED 设备制造商。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微公 司资产总额 242.42 亿元,净资产 181.74 亿元,2024 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 5.16 亿元。因此,中微公司系大型企业。 中微临港为中微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是中微公司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的 中微临港产业化基地及中微临港总部和研发中心,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参与战略配售的历史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中微临港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 购了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611.SZ)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其控 股股东中微公司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688347.SH)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与发行人历史合作关系 中微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主要向发行人采购半导体 设备精密零部件。发行人自设立时起即与中微公司开展密切合作,作为核心零部 件的重要供应商协助中微公司诸多设备经历了研发、定型、量产和迭代至先进制 程的完整历程。 4)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中微公司、中微临港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 如下: “1、以零部件作为合作重心和载体,在半导体设备制造自主可控、先进制 程领域持续突破等方面开展深度战略合作。中微公司将:视先锋精科为关键零部 件核心供应商及战略发展重要支撑伙伴,倡导互惠互利及共同发展;依托双方已 建立的长期合作机制,在新设备研发涉及的零部件测试、验证需求及设备量产的 15 零部件供应需求上,积极向先锋精科提供邀约及共同研发机会;优先将先锋精科 产品纳入中微临港等智能工厂项目和精益管理规划之中。 2、建立良好的产业信息传递机制。中微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与先锋精科相关 的业务信息渠道建设,建立畅通的晶圆厂-设备厂-零部件厂商信息传导和反馈机 制,搭建产业链沟通桥梁,将与零部件相关的客户设备使用需求或者诉求等信息 及时有效地向先锋精科传递,以便先锋精科及时跟进并配合中微公司更好地为设 备使用者服务,助力中微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在同等条件下,中微公司将 优先采购先锋精科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3、产业链赋能。中微公司凭借在刻蚀设备及 MOCVD 设备领域的技术和服 务优势,产品已成功进入了海内外半导体制造企业,形成了较强的客户资源优势, 且随着半导体制造环节向亚洲转移,相较于国际竞争对手,中微公司在地域上更 接近主流客户,能提供快捷的技术支持和客户维护。与此同时,中微公司还在持 续拓展泛半导体设备产品,不断扩大产品覆盖优势,设备产品覆盖集成电路、 MEMS、LED、平板显示等不同的下游半导体应用市场。基于上述优势,中微公 司可以将先锋精科零部件产品的应用范围向更为广泛的客户及领域扩展,为先锋 精科对接更多国际及国内战略性资源,从而有利于各方共同发展。 4、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将依托已 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各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综上所述,中微临港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微临港确认,中微临港的控股股东中微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 2,927,036 股,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1.93%。中微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内 (即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3 月)前五大客户。除上述情 况外,中微临港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微临港投决会相关决策文件,中微临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 16 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微临港的承诺函,中微临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 核查中微临港提供的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中微临港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微临港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17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 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 91310000MACB96M980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徐鼎 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营业期限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2053 年 3 月 20 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营业范围 销售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拓荆岩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拓荆岩泉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 根据拓荆岩泉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 荆科技”)持有拓荆岩泉 100%的股权。 拓荆科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072.SH)。根据 拓荆科技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拓荆科技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例(%) 1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55,026,693 19.77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上海) 2 37,888,000 13.61 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516,305 7.3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4 10,570,436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润扬嘉禾投资合 5 5,551,528 1.99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6 5,144,222 1.85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沈阳信息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信息 7 4,654,405 1.67 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4,259,398 1.53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519,875 1.2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 10 3,067,102 1.10 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50,197,964 53.95 根据拓荆岩泉的股权结构,拓荆科技持有拓荆岩泉 100%的股权, 为拓荆岩 泉的控股股东。 经核查拓荆科技的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拓荆科技的第一大股 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55,026,693 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19.77%,拓荆科技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拓荆岩泉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拓荆科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072.SH),主要 从事高端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重点聚焦半导体薄膜 沉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目前,拓荆科技已经形成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沉积 19 (PECVD)设备、原子层沉积(ALD)设备、次常压化学气相沉积(SACVD) 设备和高密度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设备(HDPCVD 设备)及超高深宽比沟槽 填充 CVD 薄膜设备系列产品,在集成电路逻辑芯片、存储芯片制造等领域得 到广泛应用。此外,拓荆科技推出了应用于晶圆级三维集成领域的混合键合设备 (Hybrid Bonding)系列产品。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拓荆科技资产总额 124.73 亿元,净资产 45.61 亿元,2024 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 1.22 亿元。因此,拓荆科 技系大型企业。 拓荆岩泉为拓荆科技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围绕拓荆科技供应链的上游零部 件和材料进行布局和投资,解决供应链安全问题,帮助拓荆科技完成强链、补链 的布局,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参与战略配售的历史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拓荆岩泉的控股股东拓荆科技近年 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88409.SH)、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611.SZ)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与发行人历史合作关系 拓荆科技自 2022 年起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主要向公司采购匀 气盘等半导体设备关键工艺部件。发行人与拓荆科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 关系,致力于协助拓荆科技向先进制程迈进。 4)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拓荆科技、拓荆岩泉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 如下: “1、以零部件作为合作重心和载体,在薄膜沉积等半导体设备的研发与生 产过程持续突破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拓荆科技将:视先锋精科为关键零部件核 心供应商之一,倡导互惠互利及共同发展;积极推动与先锋精科在新产品的开发、 新技术上的合作,在促进先锋精科产品质量与产品性能的不断提升的同时也进一 步提高拓荆科技自身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 2、国内市场深耕合作。拓荆科技设备产品的量产应用及销售规模稳步提升, 20 是国内专用量产型 PECVD、ALD、SACVD、HDPCVD、超高深宽比沟槽填充 CVD 及键合设备的领军企业,薄膜系列产品持续获得客户的批量订单,量产应 用规模持续扩大,新推出的超高深宽比沟槽填充 CVD 和键合系列产品均通过客 户验证,实现了产业化突破,国内市场销售规模不断提高且在手订单充足,业务 持续增长的基础坚实深厚。基于上述优势,先锋精科将为拓荆科技提供相关产品 和配套服务,共同深耕国内市场。 3、供应链保障合作。拓荆科技将与先锋精科的合作关系提升到协同合作、 创新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对先锋精科的战略支持。在供应链管理体系 的持续优化中,拓荆科技合理规划采购体量及进度,与先锋精科充分互动,共同 提高供应链协同性及响应能力,以确保部件供给匹配机台生产需求。 4、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将依托已 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综上所述,拓荆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拓荆岩泉确认,拓荆岩泉的控股股东拓荆科技为发行人 2022 年 度、2023 年度、2024 年 1-3 月的前五大客户。除前述情况外,拓荆岩泉与发行 人及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拓荆岩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拓荆岩泉的承诺函,拓荆岩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 核查拓荆岩泉审计报告、资信证明书,拓荆岩泉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 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1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拓荆岩泉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 配售情形。 22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 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 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 23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本次发行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 新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家园 1 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微临港、拓荆岩泉作为与发 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 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 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2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天宇 刘一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