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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精科:先锋精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12-28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规定和《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
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
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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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送达各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

    (二)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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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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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九)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
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
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授
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持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组织、召开,保障独立董事
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等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4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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