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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精医疗:奥精医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2024-05-14  

证券代码:688613       证券简称:奥精医疗       公告编号:2024-017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
市股数为 28,074,13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8,074,13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219
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3,333,334 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33,33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4,708,819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8.5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624,51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 5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为 28,074,13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0.7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
告编号:2024-016)。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的激励对象为 51 人,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18,250 股,上市流通日
为 2024 年 5 月 9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133,333,334 股增
加至 135,551,584 股。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关于公司上市后
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如本人为发行人核心
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
定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
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
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
通限制及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
守上述锁定承诺。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
行调整。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本
企业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或受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主
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本企业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关于公司上市后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
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
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
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
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
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玎和北京银河九天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
满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将结合
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
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
形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本
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
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奥精医疗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
股股东 Eric Gang Hu(胡刚)、北京银河九天、崔福斋、黄晚兰和李玎严格遵守
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8,074,130 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司总股本比例   量(股)         (股)

   1   Eric Gang Hu(胡刚)     9,487,066           7.00%     9,487,066               0
       北京银河九天信息咨
   2                            7,760,001           5.72%     7,760,001               0
       询中心(有限合伙)

       崔福斋                   6,334,793           4.67%     6,334,793               0
   3

   4   黄晚兰                   3,764,537           2.78%     3,764,537               0
   5   李玎                        727,733          0.54%       727,733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8,074,130              36
             合计                         28,074,130              /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