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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2024-06-15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2024 年 6 月 12 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以现场+通讯的方式在厦门市集美区软件
园三期凤歧路 188 号会议室和亿联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
到独立董事 3 人,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独立董事林晓月担
任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经逐
项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1、《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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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归属日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均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公司将以上指标作为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而制定,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
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归属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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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全体独立董事均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内的其他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决议。


                                        独立董事:林晓月、陈旻、邵宜航
                                                        202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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