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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希通信:康希通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1  

证券代码:688653           证券简称:康希通信      公告编号:2024-032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 399 号 10
幢 4 层(名义层 5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4

普通股股东人数                                                        10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44,769,05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44,769,05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4.105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4.105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PING PENG 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彭雅丽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36,396,221 94.2164 8,372,338 5.7832               500 0.0004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号
         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
 1                  10,408,457        55.4192    8,372,338      44.5780    500   0.0028
         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勇、吴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