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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林微纳: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3-13  

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编号:2024-009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 号——《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以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以可: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非募投项目相关费用,直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才纠正该行为,
导致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刘以可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
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人员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使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向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
支付 20,000 元的协会会费。该专户存放资金为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

    该笔支出属于日常经营中合理的必要性支出,公司财务专业人员在支付时因
账户切换问题误从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系误操作所致。公司 2023 年 10 月 9 日收
到持续督导机构的建议后,已于当天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将支付的江苏省上市公司
协会会费 20,000 元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
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加强合规培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
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