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4-12-05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根据提名委员会出的拟任董事的
建议名单,审议并做出决议后,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给股东
会召集人。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根据监事会主席提出的拟由股东
代表出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审议并做出决议后,由监事会将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独提案的方式提交给股东会召集人。
1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和人数,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候选人名单。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的上述提案中
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除采用累
积投票制选举方式外,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
超过应选人数。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上述提案的其
他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将上述提案以议案的形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
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
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2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
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
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票数计算方式: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保证独立性,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
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3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
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四)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应分别统计后一起计算有关累积投票票数,网络投票规
则依据有关法规规则及其修订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
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4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
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下一轮选举。下一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4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