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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兴物联: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4-01-1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碧兴物
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兴物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碧兴物联相关股
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9日签发的《关于同意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9号),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12元,并于2023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
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851.89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
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出具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1/5
   三、如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企业将所取得的收益
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出具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五、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
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
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担任核心技术人员的邱致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5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五、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六、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
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
给予的行政处罚。”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蕙、潘海瑭、张滔、朱缨、蒙军、葛健承
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3/5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五、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
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
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4年1月9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36.12
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
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
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     现股份锁定期
 股东名称               承诺时与公司关系
                                                     到期日           到期日
西藏必兴、
              控股股东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6年8月8日    2027年2月8日
西藏碧海
何愿平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2026年8月8日    2027年2月8日
吴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8月8日    2025年2月8日
潘海瑭        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8月8日    2025年2月8日
张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8月8日    2025年2月8日
邱致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024年8月8日    2025年2月8日
朱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8月8日    2025年2月8日
葛健          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8月8日    2025年2月8日
蒙军          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8月8日    2025年2月8日
注:上述锁定情况适用于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不包括部分承
诺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
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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