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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莱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04-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莱沃”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
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
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上海霍
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893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25.00 万股,并
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后,总股本为 3,70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为 2,948.2884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为 751.7116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 4 名,锁定期为自
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股份数量为 29,400,0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数的
40.42%。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上市流通(因
2024 年 4 月 20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0.4 股。公司股本总数由 37,000,000 股增至 51,800,000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1
股数量由 15,000,000 股相应增至 21,000,000 股。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截至目前,公司已办理完成 158,620 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手
续。公司股本总数由 51,800,000 股增至 51,958,620 股。

    3、公司 2023 年 7 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0.4
股。公司股本总数由 51,958,620 股增至 72,742,068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
量由 21,000,000 股增至 29,400,000 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
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周建华先生关于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


                                         2
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
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
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
履行董事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
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
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
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
行承担。”

    (二)上海莱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莱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关于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3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
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本企业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
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
业自行承担。”

       (三)周菡清女士关于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

                                     4
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本人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
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
行承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
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
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关于所持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29,400,000 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40.4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因 2024 年 4 月 20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1      周建华                19,992,000              27.48%     19,992,000           0
        上海莱珍投资合伙企
 2                             5,488,000               7.54%      5,488,000           0
        业(有限合伙)
 3      周菡清                 2,352,000               3.23%      2,352,000           0
        上海莱磁投资合伙企
 4                             1,568,000               2.16%      1,568,000           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29,400,000              40.42%     29,400,00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5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9,400,000                  36
               合计                            29,400,000                   /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霍莱沃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
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霍莱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股东限售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霍莱沃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霍莱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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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邦羽                      朱济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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