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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尔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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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 047 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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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广东莱尔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16:00 在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宏路 1 号办公楼 8 层会议室召开。

    2.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为:

    (1)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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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持有公司股份 100,451,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01%。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 353,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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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信达
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
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12,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292,279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42,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07%;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292,2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5.93%。

    2.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12,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292,279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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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42,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07%;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292,2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5.93%。

    3.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12,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292,279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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