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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因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2024-04-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凯因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俊、张子慧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687.SH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 号)批复,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246.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8.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80,589.0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586.61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况。

                                          1
                 项目                                           工作内容
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构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
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的行为规范等。                                 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况”。
重大遗漏。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的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项目                                        工作内容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施予以纠正。                                   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
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该等事项。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3
                 项目                                           工作内容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2024 年 2 月 23 日、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
                                               年 4 月 10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
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
                                               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
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
                                         该等事项。
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
                                         该等事项。
露等义务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
                                         该等事项。
现场核查报告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表意见并披露:
                                         该等事项。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4
                   项目                                         工作内容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东侠女
不利变化;
                                               士因个人原因离职,保荐机构已对该事项出具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并披露核查意见,详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4 年 2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月 23 日及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该等事项。
况
                                               2023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2023 年 2 月 1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
                                               查意见》;
                                               2023 年 3 月 2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
                                           5
                 项目                                       工作内容
                                           意见》;
                                           2023 年 4 月 22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
                                           意见》;
                                           2023 年 4 月 22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3 年 4 月 22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3 年 4 月 22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
                                           见》;
                                           2023 年 6 月 20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差异化分红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7 月 4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9 月 2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7、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无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1、新药研发风险

                                       6
    创新药研发具有技术难度高、资金投入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药品研发
过程中主要面临关键技术无法突破、临床试验失败、新药评审监管政策变化等一
系列风险。公司目前重点聚焦以创新药为核心的乙肝功能性治愈药物组合研发,
同时布局免疫性疾病领域提高预防保护率与临床治愈率的创新药物管线,存在多
项处于不同阶段的在研项目。如果公司新药研发未能获得成功,或者因研发进度
延迟而未能及时上市,公司将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业务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2、技术创新及升级迭代的风险

    公司构建了以中和抗体发现技术、重组蛋白和抗体产业化技术等为核心的
生物医药技术平台,上述技术对保障公司持续研发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基础
科学的研究、医药研发技术的进步,如出现了更具突破性、创新性的医药技术,
则公司的医药研发平台技术及产业化技术面临被升级替代或者革新的风险。若公
司不能保持相关技术的领先,公司的现有医药产品或在研新药产品将面临因技术
升级而被迭代的风险。同时技术创新和迭代升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风险,这会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持续创新的来源,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业内公司对
人才的需求日趋增长,企业间竞争激烈。公司能否维持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并
吸引更多优秀研发人员加入,将关系到公司在研发和生产方面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并将决定公司未来能否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如果公司未来在发展
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无法保持持续的竞争力,可能造成公司研发人
才流失,导致技术优势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将有所下降,公司的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新产品市场推广的风险

    公司有多款新产品,其中直接抗病毒药物凯力唯、赛波唯主要聚焦于丙
肝治疗领域。近年来,丙肝直接抗病毒药物(DAAs)的口服治疗方案陆续在我
国上市,与凯力唯、赛波唯药物同属泛基因型治疗药物有吉利德的丙通沙、
南京圣和的圣诺迪,虽然丙通沙、沃士韦、圣诺迪和凯力唯均进入了《国
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但公司产品仍然面临一定的
                                     7
市场竞争。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市场推广策略,将面临市场推广受阻、产品商
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5、主要原材料供应及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甘草酸单铵盐 A、预充注射器、空心胶囊、
预充注射器胶塞等。未来如果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公司生
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出现短缺或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公司的盈利能
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6、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风险

    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用药人的健康和生命。药品的生产具有工艺
流程长、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在原辅料的采购以及药品的生产、存储、运输等
环节出现差错均可能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若公司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安全性的
风险,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品牌形象将受到损害,市场认可度将有
所下降,行业地位和业务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7、诉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侵犯发明专利权
的纠纷。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内尚未有过因实施前药而判定对体内活性代谢产
物专利构成侵权的判例。2023 年 04 月 26 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吉利德(上
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据此
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决定予以受理,
二审结果以及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如果公司败诉,可能导致索磷
布韦片在 2024 年 4 月 21 日前的生产和销售受到一定影响,但预计不会影响索磷
布韦片已取得的上市许可。

    8、国家医保目录等政策变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由社保基金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国家医保目录
药品会不定期根据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公司
                                    8
产品是否进入医保目录,可能对不同产品的营销策略以及定价、销量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9、带量采购引起的经营风险

    国家全面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各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集
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
定采购量。各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
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

    在带量采购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在产品招标时以超低价参与竞
标,甚至出现中标价接近生产成本的情形。虽然公司不会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
竞标,但公司产品价格受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影响而出现价格下降的可能性仍较大。

    此外,带量采购周期两至四年不等,中标产品价格下降及小部分省份完成
采购周期后,是否续签(延标)政策不明朗,还需继续跟进后续政策,可能对公
司未来的收入和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10、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所处的医药行业容易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医药产业政策的综合影响,
经济发展的周期波动、行业景气度变化以及监管政策变化亦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造成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 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41,200.62   115,997.36              21.7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652.50     8,340.78              39.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12,257.72     5,457.00             124.62

                                         9
               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660.34    13,404.85               -5.55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增减变动幅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75,388.46      167,555.67               4.67

               总资产                     244,820.78      220,972.50              10.79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增减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0         0.49              42.8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0         0.49              42.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73         0.32             128.13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81         4.95 增加 1.86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7.17         3.24 增加 3.93 个百分点
                率(%)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2.22         13.23 减少 1.01 个百分点

    上述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 141,200.62 万元,同比增长 21.73%,主要系公司不断
拓展销售终端,产品结构优化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652.50 万元,同比增长 39.71%,主要系公
司营业收入增长,同时本报告期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人员效能、合理控制
成本各项费用所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比增长 42.86%,主要系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2,257.72 万元,同比增
长 124.62%,主要系本报告期净利润同比增长较多,其他收益减少,公益性捐赠
增多,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幅度高于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幅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 128.13%,主要系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10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创新研发实力,专注于病毒及免疫性疾病领域,集创
新药物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生物医药公司。公司依托核心技术平台,
成功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丙肝全口服泛基因型药物盐酸可洛派韦
胶囊、培集成干扰素 α-2 注射液,并实现产业化落地。当前重点聚焦以创新药为
核心的乙肝功能性治愈药物组合研发。

    1、创新药研发、生产、商业化落地的全产业链运营能力

    公司建立了高效的研发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加速创新药品从临床申
报到上市的全过程;通过与全国多家专科医院的紧密合作,集聚临床专家资源,
提高临床研究效率和效果,以期快速获得药品注册批准;依托成熟的 GMP 生产
质量体系,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同时,利用全国性的营销网络,为医生和患者提
供有价值的治疗方案。

    公司经过多年的研发和产业化研究,1 类新药盐酸可洛派韦胶囊于 2020 年
1 季度获批上市,同年通过国家医保谈判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22 年国家医保谈
判续约覆盖泛基因型,凯力唯成为第一个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覆盖泛基因型的国
产直接抗病毒药物,至 2023 年底已实现全国新医保目录适应症落地。公司持续
进行目标终端的市场准入和开拓,经过多年的经营,凯力唯产品 2023 年全年的
销售收入同比增长超过 200%。

    2、创新能力突出,研发成果显著

    经过十余年不断积累,公司构建了以中和抗体发现技术、重组蛋白和抗体
产业化技术等为核心的生物医药技术平台,共承担 7 项国家“十二五”、“十三五”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公司持续培养、吸纳高端研发人才,组建了包括新药发现、CMC 研究、临
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的研发队伍,打造了具备药物全产业链开发能力的研发体系,
并结合以药品成药性和产业化为目标的研发策略,显著提升了新药开发和产业化
的成功率,2023 年内获得 2 个临床试验通知书,其中 1 个 1 类创新药临床试验
通知书。

                                    11
    3、深耕抗病毒领域,不断实现治疗方案迭代

    公司长期专注抗病毒领域,以提升临床治愈率为目标对治疗方案进行升级
和不断迭代。在丙肝治疗领域中,公司是国内拥有丙肝治疗药物最多的企业。在
乙肝治疗领域,紧跟国际前沿最新发现,围绕抗病毒、免疫重建、乙肝表面抗原
抑制等多种机制,通过自主研发为主的方式,布局了涵盖重组蛋白、单克隆抗体、
siRNA 等多种药物类型在内的产品管线。其中,报告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
物制品 1 类新药 KW-027 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目前正在进行 I 期临床研究;培集
成干扰素 α-2 注射液治疗低复制期慢性 HBV 感染Ⅲ期临床试验项目完成全部受
试者出组,该试验项目以未被满足的临床治疗需求为导向,突破乙肝既往固定的
疾病分期和治疗理念,将为更多能获得临床治愈的潜在人群提供临床循证依据。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变化情况

    公司始终注重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报告期内具体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              13,421.52     11,421.02             17.52

        资本化研发投入               3,836.89      3,926.15             -2.27

         研发投入合计               17,258.41     15,347.17             12.45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12.22       13.23 减少 1.01 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22.23       25.58 减少 3.35 个百分点

    (二)研发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稳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在研管线的研发进度,在研
项目中,1 类新药 KW-027 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完成 Ia 期临床试验,
完成 Ib 期临床试验首例受试者入组;KW-045 完成 I 期临床试验,完成 II 期临床
试验首例受试者入组;KW-051 完成 II 期临床试验 I 阶段研究;KW-001 完成Ⅲ
期临床试验全部受试者 48 周治疗及停药后 24 周随访;KW-020 首家通过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GL-004 取得药品注册上市许可受理通知书;KW-059 取得药物临
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在病毒性乙型肝炎治疗领域已形成多靶点多机制系列研发管
                                    12
线,包括 KW-001、KW-027、KW-040 等项目。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共申请发
明专利 166 项,累计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 53 项。

                               本年新增                         累计数量
    项目
                   申请数(个)       获得数(个)    申请数(个)   获得数(个)

  发明专利              25                 5              166               53

 实用新型专利            0                 0               0                 0

 外观设计专利            0                 0               7                 4

 软件著作权              0                 0               18               18

    其他                 0                 0              247               175

    合计                25                 5              438               250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50,703.19 万元(包括置换
预先投入金额),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9,736.75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23,846.82
万元(含利息),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2,586.61

                        2023 年初募集资金余额                                33,092.97

                  减:本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9,736.75

             加:本年度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净额                           490.59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23,846.82

                   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活期余额                                  56.82

                七天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未到期理财余额                       23,790.00


    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
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凯因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凯因科技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
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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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俊                      张子慧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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