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7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被告就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原告:韩寒先生 被告一: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纳百”) 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标的:原告韩寒先生(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生物事业部总 经理,已离职)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 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苏州纳 研”)的财产份额4,230,240元;如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 纳百向原告赔偿损失302,596,775.52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2年11 月11日为1,391,945.17元,自2022年11月12日起以302,596,775.52按LPR标准计 算,要求付至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 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3)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对苏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 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苏州纳百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驳 回 韩 寒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案 件 受 理 费 2,179,117 元 、 保 全 费 5,000 元 , 合 计 2,184,117元,由苏州纳百负担140,767元,由韩寒负担2,043,350元。 诉讼进展:苏州纳百和韩寒先生因不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 决结果,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 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 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韩寒先生起 诉公司、苏州纳百及公司董事长 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先生等三方的《民 事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韩寒先生起诉要求(1)确认以 51,556,500 元的对价享 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5,698,350 元;(2)要求公司向韩寒先生支 付针对 2,656,580 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 122,909,330.28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 失。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100)。 2、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与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二》,韩寒先生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确认原告以 38,273,600 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4,230,240 元;(2)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对 2,656,580 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 122,909,330.28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二 BIWANG JACK JIANG 对苏 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 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9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4)。 3、2024 年 5 月 31 日,原告针对原第 1 项诉讼请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 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以 38,273,600 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 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4,230,240 元,前述财产份额 4,230,240 元占苏州纳研 出资总额比 26.86%;如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赔 偿损失 302,596,775.52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为 1,391,945.17 元,自 2022 年 11 月 12 日起以 302,596,775.52 元按 LPR 标准计 算,要求付至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 4、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及 《 财 产 保 全 清 单 》, 本 次 原 告 请 求 冻 结 苏 州 纳 百 名 下 银 行 账 户 资 金 302,596,775.52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根据《财 产保全清单》显示,苏州纳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 3,702,046.65 元被冻结;苏 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 60.3267%(9,501,455.25 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苏州纳百 持有苏州纳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88%(2,825,550 元)的合伙份 额被冻结。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4)。 5、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 决结果:(1)被告苏州纳百赔偿原告韩寒损失 18,994,500 元(人民币);(2)驳 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79,11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184,117 元,由苏州纳百负担 140,767 元,由韩寒负担 2,043,350 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苏州纳百和韩寒先生因不服苏州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2022)苏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的上诉状。 苏州纳百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韩寒全部诉 讼请求;2、请求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原告韩寒承担。 韩寒先生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 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 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公司 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