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梦数据: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驳回裁定的公告2024-07-11
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008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驳回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裁定结果为驳回起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梦数据”)收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 0192 民初 10510 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7 月 11 日立案后,对此案件进行了
审理,原告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起诉公司并将龚海艳列为第三人的请求与
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 2001 年 7 月 27 日武汉达梦
数据库有限公司(达梦数据前身)向龚海艳签发的《股权证明书》无效;2、本案诉
讼费由达梦数据承担。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的相关
说明。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裁定结果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 0192 民初 10510 号《民事裁
定书》中认为:龚海艳作为原告提起的(2022)鄂 0192 民初 8218 号案件中,《股权
证明书》是重要的证据,在该案审理中涉及对《股权证明书》效力的审查和评判。范
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证明书》无效,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
重复起诉,故本案应当驳回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的起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 元,退还原告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裁定结果为驳回起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