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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梦数据:《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2-24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
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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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附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
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通知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
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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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
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专人
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前 24 小时。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会议形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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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书面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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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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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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