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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威数控:纽威数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26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

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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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规则

规定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

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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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内,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

有权提议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召集人为委员会主任委员。当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

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现场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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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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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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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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