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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威数控:纽威数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03-26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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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监事会应当形成对

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

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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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

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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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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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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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

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

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

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

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

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

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

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

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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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

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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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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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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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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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

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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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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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事后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事前

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

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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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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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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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

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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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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