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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3-27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贵州振华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在
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
地考察等,并应专门会议要求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
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传签等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
授。

                       第四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人员
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以书面形式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对
会议记录及其他资料归档保存,并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工作会议决议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
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处理。 本
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