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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华微: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2024-04-15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
            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成都华微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
务”)存款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条——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
的规定,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为公司总会计师,
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
应密切关注中电财务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
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公司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
    (二)公司财务部工作职责
    1. 积极筹划并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
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2. 督促中电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中电财务经
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3. 评估中电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
告,报总会计师审阅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4. 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
位获取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
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
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的包括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
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中电财务的业务与
财务风险,由公司财务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中电财务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中电财
务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时点
数。若发现中电财务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与中电财务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条——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中电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风险
处置程序:
    (一)中电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电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电财务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或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电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中电财务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
未偿还;
    (六)中电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中电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中电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中电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
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当存款风险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立即
向总会计师报告。总会计师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
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敦促中电
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组织人员进驻
中电财务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
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 措施的组织实施;
    3. 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财务部应要求中电财务
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
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
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
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中电财务
的监督,重新对中电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
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中电财务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总会计师要组织财务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
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
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