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12-10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
董事落实股东会决议,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称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
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五条 下列主体为董事会议案的提议人,可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明确具
体的议案及其附件材料:
(一)董事长;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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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五)总经理;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八)《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议案,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提
前起草议案及相关附件说明材料并填写董事会议案提请审批表
(附件 1)。涉及总经理办公会的议案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分
析并出具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案
需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
议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如议案事项须先
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日期还应符合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核实行归口管理,由董事会办
公室完成董事会议案审批表(附件 2)的填写及呈报,具体如下:
(一)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部门的议案进行
业务审核,对议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就议案
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督促申请部门进行实施;
(二)董事会办公室为各议案的收集、审核和归档管理部门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对议案进行合
规性审核,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三)总经理、董事长从战略及经营方面对议案进行全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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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果提议递交董事会日常办事
机构后,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替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
并发出。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要求外,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经通知,除上述特别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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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
(四) 委托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发表意见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说明所发表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委托董事已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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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明确的委托意见,否则,受托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同意
增加该等提案,亦不得代表委托董事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会议召集人、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
式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上多选、不
选、选择附保留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若同时采取举手表决
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不一致的,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多项或全部提案均讨
论完毕后,再提请与会董事一次性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但该决
定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董事事先说明并征得与会董事的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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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 1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结果统计。
现场可以得出统计结果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其他无法立即获得统计结果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宜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本人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董事
会原则上应当同意。有董事回避情形,导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应当将表决事项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
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
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
第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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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一)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二)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提案人将提案按照该等要求明确后,可按照本
规则规定的临时会议提议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受托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先签署本人的姓名,再注明“代 XXX 董事”。董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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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
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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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董事会议案提请审批表
提请议案
简要说明
议案内容
提请部门 负责人
前置程序 □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 □职代会 □无需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接收/审核
董事会秘书
意见
说明:1、此表供各部门填写,一案一提,议案涉及资料均以附件形式附后。
2、此表在征集董事会议案通知要求时间前完成审批,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递
交董事会办公室,如有附件随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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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董事会议案审批表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董事会届次 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
(后附议案内容)
董事会办公室
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总经理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说明:1、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填写;
2、议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
3、此表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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