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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2024-02-28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
独立董事三人,实到独立董事三人,经全体独立董事推选,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独立董事陈菡召集并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制度》《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
份有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回购股份资金上限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 2024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
是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度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同时,公司也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
风险控制体系,对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具有较强
的外汇风险管控能力,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孙世刚、何燕珍、陈菡
                                                    202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