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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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宏华数科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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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以现场表
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杭
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
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 1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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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公司
九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小团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4,074,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78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4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935,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07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5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0,010,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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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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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06,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9959%;反对 2,8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32,0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53%;反对 2,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74%;弃
权 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