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艾为电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4
证券代码:688798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3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9 2024/6/20 2024/6/2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 2023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2023 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
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32,669,339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总数为 977,637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31,691,702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总额 11,584,585.1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32,669,339-977,637)×0.05÷232,669,339≈0.04979 元。
综上,本次权益分配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979) ÷(1+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9 2024/6/20 2024/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
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52968068
特此公告。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