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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可达: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4-02-09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瑞可达”)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苏州瑞可达连
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1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
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其他董事会认为可以参加本次持
股计划的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
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与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其他董事会认为可以参加本次持股
计划的人员,总人数不超过150人(不含受让预留份额的参与对象),其中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名,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
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本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00万元,其中员工自筹资
金不超过3,200万元,并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
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3,200万元,具体金额
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3号)《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
                                 2
融资金额确定。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
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对应的未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
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
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自行
管理,或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金融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专项金融
产品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
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瑞可达股票。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筹资金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筹集融资资金
的总额上限为6,400万元,以2024年2月7日的瑞可达股票收盘价22.75元/股测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瑞可达股份数量上限为281.32万股,占公司
现有股本总额的1.78%。持股计划拟预留200万份作为预留份额,占持股计划总
份数的6.25%。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的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
为准。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
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
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
                                  3
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及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及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5、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
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由管理委员会通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会议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或由管理委员会通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管理费(如有)、利息、税费(如有)等费用后,由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分配。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
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专项金融
产品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
相同。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4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员工持股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应满
足新的规定。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
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
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
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
划。
                                    5
   (二)董事会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
他相关事宜。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
划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进行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
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
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具有
资产管理资质的金融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
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
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
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5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二)会议的审议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6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
等的安排;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8、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
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
行变现、使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
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
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0、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
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
等事项;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
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
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个自然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
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7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
求。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内容以及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
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清晰收听会议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
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预留份额未明确
持有人前,不享有在持有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出
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天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及以上(不含1/2)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
股计划约定需2/3及以上份额同意的情形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临时会议
                                 8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
时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
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20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
任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
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
                                   9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
等的安排;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
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的归属及所收回份额的授予、
分配及相关价格的确定;
   9、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10、负责办理预留份额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预留份额的认购对
象、认购份额等;
   11、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剩余预留份额的归属;
   12、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3、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5、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
个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
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及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10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
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
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实施、变更和终止,包括
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
持有人份额变动、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
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
宜;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1
   (六)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
协议;
   (七)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
作出相应调整;
   (八)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
宜作出决定;
   (九)授权董事会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
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金融
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或变更做出决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金融机构
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公司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
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件。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
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
                                    12
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2/3及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公司发生合并、
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三)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
出售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
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及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则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在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或者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全
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
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二)在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
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
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
让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管理委员会要求的除外)。锁定期满后,管理
委员会或其授权的资产管理机构将适时卖出公司股票;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
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
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
                                    13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六)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在本条约定的下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将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相应份额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与转让时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
转让给:①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持有人或由其他持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比
例受让;②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员工(受让
时,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受到单个持有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1%的
限制),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若无满足
条件的受让人,在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归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与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相应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的孰低值,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管理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同意继续持有除外;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
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定期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
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6、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且管理委员会认定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
与条件的。
   (六)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14
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在
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30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管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资
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保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
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
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
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
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仅保留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
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
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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