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24〕第 836 号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 号浙商大厦 10 层(430015) 10/F, Zheshang Tower, No.718, Jianshe Avenue Jiang’an District, 430015, Wuhan, China Tel: +86 27-82622590 Fax: +86 27-82651002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上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等内容。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 67.3086%股份的股东吴伟、 叶文杰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股东吴伟、叶文杰提议增加《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的议案》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1:0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 新四路 28 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 7 号厂房栋 4 层 01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9 日 15:00-2024 年 4 月 10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合计 44,026,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9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4,021,6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9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股份4,3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1,139,203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1.9916%。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1,134,811股;通过网络投票2人, 代表股份4,392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北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 3. 审议《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议案 ; 4. 审议《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议案 ; 5. 审议《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6. 审议《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7. 审议《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8. 审议《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议案 ; 9. 审议《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 ; 10. 审议《2023 年度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议案; 11. 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议案; 12.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利润分配相关事 宜》 议案; 13. 审议《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议案; 14.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15. 审议《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 其中: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14,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存在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7和15;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5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占表决 占表决 表 占表决权 序 反对 权股份 弃权 权股份 决 议案名称 同意(股) 股份总数 号 (股) 总数比 (股) 总数比 结 比例(%) 例(%) 例(%) 果 《武汉市蓝电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通 1. 44,026,002 100 0 0 0 0 2023 年年度报 过 告及其摘要》 《关于公司 通 2. 2023 年度独立 44,023,310 99.99 2,692 0.01 0 0 过 董事述职报告》 《武汉市蓝电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通 3. 44,023,310 99.99 2,692 0.01 0 0 董事会 2023 年 过 度工作报告》 《武汉市蓝电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通 4. 44,023,310 99.99 2,692 0.01 0 0 监事会 2023 年 过 度工作报告》 《武汉市蓝电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通 5. 44,023,310 99.99 2,692 0.01 0 0 2023 年度财务 过 决算报告》 《武汉市蓝电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通 6. 44,023,310 99.99 2,692 0.01 0 0 2024 年度财务 过 预算方案》 《武汉市蓝电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通 7. 44,021,610 99.99 4,392 0.01 0 0 2023 年度利润 过 分配预案》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公司 通 8. 44,021,610 99.99 4,392 0.01 0 0 董事、高级管理 过 人员薪酬方案》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公司 通 9. 44,021,610 99.99 4,392 0.01 0 0 监事薪酬方案的 过 议案》 《2023 年度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 通 10. 他关联方资金占 44,021,610 99.99 4,392 0.01 0 0 过 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 《关于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 通 11. (特殊普通合伙) 44,023,310 99.99 2,692 0.01 0 0 过 为 2024 年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 通 12. 事会全权办理本 44,021,610 99.99 4,392 0.01 0 0 过 次利润分配相关 事宜》 《关于公司募投 通 13. 44,021,610 99.99 4,392 0.01 0 0 项目延期》 过 《关于修订<公 通 14. 44,023,310 99.99 2,692 0.01 0 0 司章程>》 过 《关于修订<利 通 15. 润分配管理制 44,023,310 99.99 2,692 0.01 0 0 过 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