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基康仪器: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09-24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4-070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第 3 号》”)、《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或简称“《激励计
划》”、“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
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44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155,000 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王英兰女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 年 8 月 30 日至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
异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4.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
露了《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3-117)。
5.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
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
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相
关事宜,并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
果公告》。
6.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
行权价格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3 年股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出具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本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故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
行权条件 成就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所列情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所
2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列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 天 衡 审 字 ( 2024 )
00356 号《审计报告》,
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
为 72,664,420.25 元,剔
个会计年度,分两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
除考核期内本激励计划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
及其他激励计划或员工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如下表所示:
持股计划实施的会计处
单位:万元
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值为 75,827,771.27 元,
以 2022 年公司业绩为基准,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一个 以 2022 年公司业绩为
3 2023 年度 低于 15%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不
行权期 基准,2023 年净利润增
低于 15%;
长率为 25.23%;另,公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
司 2023 年度经营活动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考核期内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下同;
3,577.48 万元,以 2022
2、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揭示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0,549,823.72
年公司业绩为基准,
元,2022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1,424,149.86 元;
2023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
为 66.98%。
因此,公司 2023 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已达成,公
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授予的 44 名激励对象
中,44 名激励对象考核
考核结果 A B C D
4 结果全部为 A,满足行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权条件,个人层面可行
权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并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3.对于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计划》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
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
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基康 JLC1、850075
2.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5 日
3.可行权人数:44 人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3.41 元/份
5.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215.50 万份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8.权益分派导致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及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80 元/份调整为 3.41 元/份。
9.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0.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获授的股票 可行权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数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占获授数量的比
量(万份)
(万份) 例
袁双红 董事长 40.00 20.00 50.00%
赵初林 董事、总经理 40.00 20.00 50.00%
张绍飞 副总经理 25.00 12.50 50.00%
赵鹏 副总经理 25.00 12.50 50.00%
吴玉琼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00 12.50 50.00%
于雷雷 财务总监 25.00 12.50 50.00%
核心员工(38 人) 251.00 125.50 50.00%
合计 431.00 215.50 50.0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1.缴款时间:
缴款起始日:2024 年 9 月 25 日(含当日)
缴款截止日:2024 年 10 月 8 日(含当日)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如逾期缴款视为放弃本次行
权。
2.缴款账户及要求:
账户名称: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房山支行
银行账号:3207 5602 0486
(1)认购人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将本次行权认购资金存入或汇入公司上述
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
(2)款项汇入时,在汇款用途处或备注处注明“行权认购资金,认购【】
股”字样。汇款金额严格按照认购数量所需金额一笔汇入,请勿多汇或少汇。汇
款人应与出资人为同一人,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代汇出资款。
(3)认购人汇款相关费用由认购人自理,不得在认购资金内扣除。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吴玉琼
联系电话:010-62698899
传真号码:010-62698866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8 号天创科技大厦 1111 室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收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在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八、相关审核意见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名,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 2,155,000 份。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
公司按照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2.监事会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44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
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行权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程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行权的相应
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4.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基康仪器《2023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
成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
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基康仪器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