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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秋乐种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4-04-19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4-017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60,411,119.68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45,943,043.3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65,200,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33,04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依据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公司优先考虑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
模等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周期: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
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
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且最近 3 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但特殊情
况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
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析企业价值考虑,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
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
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号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河南秋乐种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落实分红回报规划。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