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迪尔化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2-12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9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通过了
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山东华阳迪尔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按
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
事会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发
出或电话、短信传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发出或电话、短信传达的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
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监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
时;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应视作该监事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
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会、职工代表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章 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到会接
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统计。现场召
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
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
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出席情况、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由股
东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起施行。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