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迪尔化工:内部审计制度2024-12-12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7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通过了
对《内部审计制度》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年修正)》《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
行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监察,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会计专业
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公司规
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按公司的发展
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要
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
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条 审计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
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 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
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
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七)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九)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
审计监督;
(十)对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公司经营管
理中重大的投资、担保开展事前专项审查和事后专项审计;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
的签订进行审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半年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
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 略
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
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 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和
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算、 决
算、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证
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 制
止决定;
(九)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 改
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 审
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 环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内部和外部资源,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成果;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
专案审计;
(四)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审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三)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六)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八)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七)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八)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九)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重大缺陷。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
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
指标之一。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
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
会,由董事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辞退,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 证
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