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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舜宇精工: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1-12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4-010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
定以及《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宁波舜宇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
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的股东分红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股东分红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
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 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① 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 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③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
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
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股东分红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应当
对公司股东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分红方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分红方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
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方式的理由,在近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五、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或即将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股东分红方案进行调整。确有必要对股东分红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履行相应的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