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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舜宇精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01-12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4-014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各项材料并逐项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和基本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本
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整体
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实际编制的《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我们认为,该募集说明书(草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论证分析
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该报告经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定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
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提高公司利润分
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中国
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钱育新、尤敏卫、周晓莺

                                                       202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