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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雷特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10-28  

        证券代码:832110          证券简称:雷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
 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
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公司存在二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三
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向北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2 个交易日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
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
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
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
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3、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
为;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财务部审核,方
可付款。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
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
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仅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
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
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
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人员应配合保荐机构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配合主办券商将现场核查报告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如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