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恒合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 01F20230211-3 号
致: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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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
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完整披露了拟审议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
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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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30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玉健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58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4%。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04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持有的合法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53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
理身份认证。
(二)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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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提案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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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6.《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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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8.《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9.《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 《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同意股数 41,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为 7,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累积
投票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及优先股股东参加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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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4)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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