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路斯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12-31
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3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董事
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
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会中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或审议。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披露或审议。
本规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详见《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并且该审批权力不得委托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其
他部门或个人行使。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符合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
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
允性。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
计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允
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
保权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发出会
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 2 日内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 10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邮件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 2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邮件方
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及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案;
(六)董事表决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
题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
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
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
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四)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1、公司拟投资的重大项目,由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项目投
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议;
2、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后,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以董事会名
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公司总经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中
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财务预决算事项工作程序
1、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
配和弥补亏损等方案;
2、董事会对上述方案做出决议,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上述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工作程序:
1、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财务部按
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
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
度内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2、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担保的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签署经董事会批准的担保合同。
(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
有关部门拟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计划或情况说明,报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授权总经理组织具体部门执行,并负责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
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
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
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后置备于公司。涉及公告事宜
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交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决议在对外公开
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将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档案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
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
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如下:
1、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
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载入会议记录。
2、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贯彻落实具体的实施工作,
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形成书面报告的,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传送。
3、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有权跟踪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在检查
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内”、“未超过”包括本
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