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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路斯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12-31  

 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9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路
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
对、高效处理”的原则,正确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
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的领导机
构,就应对各类舆情统一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公司与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公司应当稳妥协调和组
织对外宣传工作,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公司应当表现出积极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
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公司应当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
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及组长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
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
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相关人员,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